河南/驻马店-2025-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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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委托人(全称): 正阳县正源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咨询人(全称): 郑州高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正阳县康养商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
*.工程地点:正阳县
*.工程规模:该项目位于驻马店市正阳县文星路与学苑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总用地面积约****.*㎡,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综合养老服务商业楼及地下一层建筑一栋*****㎡,景观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
*.投资金额:总投资为*****.**万元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竣工时间:/
*.其他:/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本项目造价咨询管理及其他服务(包含工程预算、审核、施工过程造价管理(进度款审核、过程造价控制、签证变更计量等)、工程结算审核以及配合业主进行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与监督、协助业主履行相关职责、权利与义务等服务内容)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毕。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造价管理的标准、规范、规定等,且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酬金:肆拾叁万元(¥******元)
*.计取方式:
施工图预算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过程付款随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截止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乙方审核工程结算书,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付至合同价的***%。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专用条件及附录;
*.通用条件;
*.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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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 :(签字) 纳税人识别码: 住 所: 账 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
咨 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 :(签字) 纳税人识别码: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道**号院高新智慧产业园**号楼**层 账 号:******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