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源财发﹝2025﹞459号)
2025-08-14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江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源财发﹝2025﹞459号)
吉林/白山-2025-08-14 00:00:00
江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源财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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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江源区林业局****年度防火储备物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号****包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亿安然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北凯旋路以东,丙四十一路以北兆丰·凯旋明珠小区一期*座***号房

被投诉人*: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号

被投诉人*:中昱春阳项目管理(吉林)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号北奇科技园*单元*层*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采购人以样品不合格为由对我公司废标处理。

投诉请求:请求恢复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论证,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以样品不合格取消供应商资格相关事宜,经审查,该处理决定系依据《询价文件》相关规定及法定事由作出,程序合规正当,并无不当之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询价文件“第四章技术参数及要求”中须与省里快反分队项目产品一致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属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等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源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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