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2025-08-14 00:00:00
一、项目名称
临江市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弘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号浑江区高新科技孵化基地*号楼*层***号(被白山市浑江区吉腾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集中托管登记)
被投诉人*: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临江市鸭绿江大街万隆花园(鸭江路)东北侧约***
被投诉人*:临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临江市政府前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三)详细评审表*商务评分标准”中“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分)”要求“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完全响应得*分,部分响应得*分,不响应不得分”,招标文件未明确商务条款具体内容,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三)详细评审表*商务评分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分)”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年*月*日至今)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分,满分*分。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及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此项设定未明确是否为已完成业绩,且本项目为货物招标,均只有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该项要求提供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属于以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为某企业量身定制。*、未明确同类业务具体范围,上述条款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三)详细评审表*技术评分标准”中“管理人员配备(*分)”要求“*、为项目提供更好的系统统筹保障,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分,中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本公司近*个月(任职不足*个月提供任职以来至今)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资料)*、为项目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子信息或广电行业高级工程师得*分,中级工程师得*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本公司近*个月(任职不足*个月提供任职以来至今)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资料)*、为项目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核心技术骨干具备电子信息或广电行业高级工程师证书得*分,中级工程师得*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本公司近*个月(任职不足*个月提供任职以来至今)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资料)”,要求管理人员配备具备多项资质,但未证明该组合对项目履行确有必要,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通常不涉及超高技术要求,管理人员资质等级明显超出行业常规需求,构成排斥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请求:针对质疑事项请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进行重新修改,并量化、细化,修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在《临江市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确未对“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即“完全响应”、“部分响应”、“不响应”三种评审区间进行量化,评审因素内容模糊。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类似项目业绩”部分对于供应商需提供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与货物采购项目的特点与实际需要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同时,《招标文件》“类似项目业绩”部分需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年*月*日至今)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的项目业绩,但未对“同类项目”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与要求,表述过于宽泛,属于不透明条款,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号)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管理人员配备”部分对投标人的人员及资质作出了严格要求,但该要求对于本项目采购需求而言过于苛刻,且对于投诉人的质疑内容,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法规证明其招标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引用法律依据无法作为对投诉人质疑内容的抗辩支撑,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本项目已于****年*月**日暂停,尚未组织开标,未确定中标方。
综上,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