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每个年度结束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结算资料(按实结算)后**天内支付相关费用;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每个年度结束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结算资料(按实结算)后**天内支付相关费用;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每个年度结束后,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结算资料(按实结算)后**天内支付相关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宝山支行(浏阳市七宝山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预付款保函:
否
无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
浏阳市永和镇七宝山村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双方协商约定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内容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甲方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委托单位在收到服务单位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或质量保证期内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服务单位应负责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详见以下“八、九”相关条款内容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列明不合理的具体情形、判断依据及要求乙方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方式、补充 / 更换服务人员等)。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
*.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 二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正。但误期赔偿费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