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74号)
2025-07-31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74号)
福建/福州-2025-07-31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立医院缺血性卒中再灌注自动化评估软件(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斯迈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千城商业广场办****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被投诉人*: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市恩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洋中路***号(原洋中路东侧)融信洋中城(地块十二)*#楼*层**、**商务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合肥斯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斯迈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立医院缺血性卒中再灌注自动化评估软件(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福州恩瑞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品牌:脉流、型号:*******)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福州恩瑞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立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州恩瑞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合肥斯迈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合肥斯迈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履行。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福州恩瑞公司所投“缺血性卒中再灌注自动化评估软件”的品牌为“脉流”,规格型号为“*******”。该公司针对招标文件上述实质性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无偏离响应,并针对“*.*”“*.*”技术参数提交了软件截图作为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实质性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一致认定福州恩瑞公司针对上述实质性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通过符合性审查。浙江药品监管局回函未明确“颅内**灌注影像处理软件”是否符合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且随函提供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与投诉所涉技术参数没有对应关系,不能直接判断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投诉事项涉及的上述实质性技术参数。经采购人确认,福州恩瑞公司于****年*月**日进场完成设备部署及系统初始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采购人现场核验,确认福州恩瑞公司所提供中标产品(品牌:脉流,型号:*******)的功能与性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要求。

另,投诉人提供“*********** ∣缺血性脑卒中分析”“*******∣缺血性脑卒中分析”产品彩页并主张“查阅该厂商官网、产品彩页及走访多家医院,发现中标公告的厂商产品(品牌:脉流、型号:*******)不满招标参数要求”,但上述彩页并未加盖脉流科技公司印章,无法证明来源且上述彩页亦不足以证明“福州恩瑞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品牌:脉流、型号:*******)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综上,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福州恩瑞公司中标产品(品牌:脉流,型号:*******)不满足投诉所涉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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