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8-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包*便携式彩超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威尔超声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号金安公寓*#楼*层**室***
被投诉人*:福建广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号楼**层**办公、**办公、**办公、**办公、**办公、**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国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威尔超声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威尔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广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包*便携式彩超设备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示期间,该公司对评标过程价格修正环节“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认定我司所提交的书面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做无效投标结果”的认定结果提出质疑,广誉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认定该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该公司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广誉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国智瑞公司。广誉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福州威尔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福州威尔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福州威尔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福州威尔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中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投诉内容属于无效投诉内容,本机关不予受理,其他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次采购项目实行统招分签,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家配置医院均与国智瑞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收到制造商有关产品。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否属于异常低价,以及供应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在评审阶段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及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专业判断。
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万元,福州威尔公司的投标报价为***万元。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要求福州威尔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并无不妥。
经本机关核查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小组)》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评标委员会根据福州威尔公司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浙江省政府采购在线询价合同》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判断,认为福州威尔公司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体现的产品与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标的名称及配置不一致,不是同种类设备,认定“证明材料所提供的产品与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不一致,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按无效投标处理,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