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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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郑州普杰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凤涛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质疑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号*号楼*单元*层***
邮编:******
贵公司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甘棠江幸福河湖建设项目——甘棠江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程(Ⅷ标段)(***********************)项目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文件,我公司于****年*月*下午**时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中标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所提供的“核心产品”标的名称为“智能界桩监测仪”无法达到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参数,中标人提供的关于“智能界桩监测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分应扣除**分。”
事实依据:依据中标公告所示,中标人所提供的“智能界桩监测仪”品牌型号为海康、*******************,根据查阅海康产品规格型号为*******************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公京检第**********号,报告日期:****年*月**日),不满足以下招标参数:*.姿态监测:倾斜角监测范围*~**°、▲*.倾倒振动监测:倾倒、振动的加速度实时监测、*.位置定位:支持**、***双模卫星定位、*.工作温度:***℃~+**℃、▲*.电磁兼容:静电放电抗扰度符合**/* *****相关要求:接触放电电压符合 **/* *****.* 中第*等级要求,空气放电电压符合 **/* ***** 中第*等级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有负偏离或漏项的,每有一项负偏离或漏项的扣*分;不带▲号的技术参数有负偏离或漏项的,每有一项负偏离或漏项扣*分。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核查事实,提供(公示)评标事实依据,并依法处理(重新评审、确认中标无效)。
二、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经核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智能界桩监测仪”品牌型号为海康*******************,其检测报告和产品证明材料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贵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仅为****年*月**日(公京检第**********号)的复印件,无法证明其产品检测报告的唯一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灵川县财政局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
广西万莘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