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08-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蒲江县公安局电子警察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亚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号*幢附**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宏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益街**号
被投诉人:蒲江县公安局本级
地址:蒲江县朝阳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宏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蒲江县公安局本级****年蒲江县公安局电子警察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服务方案”及“保障措施”,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服务方案中评分用词的具体评判标准不明确,打分没有明确量化的统一判断标准,给了评委无限的自由权,不利于公正竞争。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歧义。
投诉事项*:变相的对外地供应商进行歧视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有效期内答复质疑。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在收到质疑函后暂停开标。
投诉事项*:项目中标公告公示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蒲江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