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2025-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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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检查信息(****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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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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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期) 在****年浙江转移各市网络重点食品专项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语辰食品店销售的香烤小黄鱼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甜蜜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对生产企业资质进行了核对,食品是生产企业直接发货,在案发后亦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按时接受询问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在****年浙江舟山定海第二、三、四季度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文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辣椒中啶虫脒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涉案辣椒采购过程中未查验供应商经营资质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啶虫脒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辣椒,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虽然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货值金额不足***元、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不超过*项、不合格项目中超限幅度不超过*倍、不合格项目内无“不得检出”项,并无造成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能提供涉案辣椒的快检合格证明且已自行改正 。综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当事人销售噻虫咪残留超过标准限量辣椒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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