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8-13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环保管家”技术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金锋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郫都区郫筒街道太平寺唐太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综合楼
被投诉人*:吉林中泽辰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剧院路环宇天地**号楼**楼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编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
投诉请求:
请求财政局依法暂停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二)”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以“优”“较好”“一般”“差”等作为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中要求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期不予受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中逐项答复,只答复质疑供应商不具备质疑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