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8-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迈斐讯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田叶路*号*幢****、****、****
被投诉人*:福建省红十字会
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号外经贸广场三层
被投诉人*:福建灿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号福州红星国际*#楼写字楼*层**、**、**、**、**、**室
相关供应商:福州乐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号航空大厦**层*座、*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迈斐讯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斐讯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省红十字会)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灿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鑫公司)组织的****年***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输出能量:成人最大能量至少可支持****(含)”。屏蔽了其他****能量以下厂家参与资格,对低能量厂家的歧视,具有非常严重的排他性和倾向性,彻底违背了招投标法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审批需要国家药监局专家的严格评审才能取得,把低能量排除在外就是对评审专家以及国家药监局的否定,采用先进的双向截断指数波技术目的就是降低除颤能量,大大的降低对病人伤害,目前获得注册证的低能量有****、****、****。投诉事项*:基于代理机构给出的质疑回复函,可以推论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如采用实力评分法存在倾向性,形式上虽然采用量化指标,但是实际上涉嫌变相设置门槛,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出现严重的违规。如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技术项部分设置“*、技术实力*”和“*、技术实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灿鑫公司接受省红十字会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州乐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灿鑫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迈斐讯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迈斐讯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迈斐讯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迈斐讯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采购人省红十字会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高能量双相波***对顽固性室颤人群可避免低能量反复无效电击导致的抢救延误,不仅满足肥胖等高阻抗人群的除颤需求覆盖更多顽固性室颤人群,而且能有效降低患者室颤复发风险,本次采购项目所采购的***主要布置在景区、学校、火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涉及的人员群体多样化,不乏肥胖等高阻抗人群、顽固性室颤人群,因此具备较高除颤能量有其必要性。设置技术和服务要求“★*.*”和评审因素“*、技术实力*”,是为满足多种公共场所、不同人员群体的抢救需求,包括肥胖等高阻抗人群、顽固性室颤人群,避免低能量反复无效电击导致的抢救延误,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采购文件设置技术和服务要求“★*.*”和评审因素“*、技术实力*”是为考察供应商投标产品是否能够满足不同人员群体的抢救需求,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根据采购人省红十字会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院外心脏骤停患者存在需进行多次电除颤及较长时间心房复苏可能,设置评审因素“*、技术实力*”,是为满足院外心脏骤停患者可能需要进行多次电除颤及较长时间心房复苏的需求,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采购文件设置评审因素“*、技术实力*”是为考察供应商投标产品是否能够满足院外心脏骤停患者的多次电除颤及较长时间心房复苏抢救需求,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迈斐讯公司主张技术和服务要求“★*.*”、评审因素“*、技术实力*”和“*、技术实力*”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迈斐讯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满足技术和服务要求“★*.*”、评审因素“*、技术实力*”和“*、技术实力*”的佐证材料;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显示有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满足前述要求。
因此,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