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25-08-12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牡东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黑龙江龙升印章承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街道东四条路***号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东新安街***号
相关代理公司:黑龙江鸿安永翼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新安街***号四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新开办企业印章制作服务(二次)(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招投标事项涉及虚假招标。
投诉事项*:招标程序不合法。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经核实,牡丹江市伟宏广告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未组织招标前,就已经承接了牡丹江市东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服务在先,合同签订涉后。该主张属实,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该投诉事项中部分内容属于无效投诉,*.投诉人提出:代理公司质疑回复以超出质疑时限为由,没有对质疑内容作出具体回复,投诉人在发起质疑时已超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时限。*.投诉人投诉项目为:新开办企业印章制作服务(二次)(采购项目编号:[******]****[**]**********),其他项目情况不应在此投诉中处理,以上内容属于无效投诉。
另有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投诉人提出:参标企业必须具备《黑龙江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投诉文件中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按照磋商文件核实比对,不存在打分过程中对其他企业的技术标和投标报价扣分过重的情况。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我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人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投诉事项*:
(一)部分内容属于无效投诉,该投诉内容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据此,驳回投诉。
(二)部分内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