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睿昇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管廊安全监测产品技术合作及采购答疑公告1
2025-08-12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合肥睿昇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管廊安全监测产品技术合作及采购答疑公告1
安徽/合肥-2025-08-12 00:00:00
合肥睿昇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年度管廊安全监测产品技术合作及采购答疑公告* **********
合肥睿昇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年度管廊安全监测产品技术合作及采购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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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睿昇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年度管廊安全监测产品技术合作及采购答疑公告*

投标人:

合肥睿昇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年度管廊安全监测产品技术合作及采购(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处有歧义,文中表述如下:

“所投产品自****年**月**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已完成的激光类气体监测产品相关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每个得*分,最多得*分。”

因本项目为合作开发产品项目,未来是以双品牌进行推广;故此处的业绩是指所投产品业绩还是激光类气体监测产品业绩均认可?

答:所投产品业绩激光类气体监测产品业绩均认可

*、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资格审查资料”第*.*.*项“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扫描件,而评分标准中业绩要求须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鉴定)证书等业绩证明材料”,表述不一致,故设备进场验收证书或验收证书是否均认可?

答:设备进场验收证书验收(鉴定)证书均认可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处,均以本次公告为准。

合肥睿昇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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