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回复】周宁县城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
2025-08-11
福建/宁德 变更澄清
【异议回复】周宁县城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
福建/宁德-2025-08-11 00:00:00

【异议回复】周宁县城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

项目编号:

信息时间:**********

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详情
标书领取截止时间 质疑截止时间 ********** **:**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 **:** 投标截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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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异议类别

招标文件

异议内容

异议事项*:我方对贵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第一节第*.*.*(*)项关于“运维单位业绩”的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该条款”)设定提出如下异议,认为其存在不合理限制竞争、偏离项目核心需求的问题,理由如下: *、严苛条件与实际运维能力评价脱节: 该条款要求“单个项目工程总承包费不低于****万元且运营期限不低于**年”作为获得满分(**分)的唯一标准。首先,“****万元总承包费”门槛明显与该项目招标内容不符,与该项目无必然因果关系。国内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招标条款中均以处理水量或设计处理水量为招标依据,管网运营业绩均以管网的运营公里数为招标依据。该条款的设置应能够体现潜在合格投标人具有积累丰富、成熟运营经验为主。 *、构成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合格竞争者: 此条款实质上将绝大多数真正具备丰富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经验、技术实力和良好信誉的潜在投标人(特别是具有区域性优势、专注于运营服务的中小型专业公司或地方国企)排除在外。这与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违背,也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明确规定相抵触(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偏离项目核心目标与“运营”实质: 正如招标文件所述,环保是“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规划中的重点民生项目”,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监管,本项目旨在“保障建成后能够长期造福属地百姓”。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关键在于中标人长期的、稳定的、高效的、合规的运营管理能力,确保处理设施持续、达标、安全、低成本运行。 该条款过度强调单一工程总承包金额,未能精准聚焦于评价投标人“运营能力”本身的核心要素,例如:处理工艺的掌握程度、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记录(尤其面对复杂进水或严苛标准)、成本控制能力(吨水能耗、药耗)、设备维护管理水平、应急响应能力、安全管理体系、专业团队配置、与监管部门的良好沟通记录等。这些才是决定项目能否“长期造福百姓”和“为一方百姓负责”的关键,而不仅仅是项目曾经有多大、合同期曾经有多长。 *、与“属地环境情况”结合度不足: 招标文件提到需结合“本项目的特点与属地环境情况”。对于污水处理项目,对当地水质特点、排放标准、环境敏感度、管网状况、气候条件等的熟悉程度和适应性经验至关重要。一个在当地或类似环境区域成功运营过多个项目(即使单个规模或合同期未达此超高门槛)的投标人,其“属地化”或“环境适应性”经验可能更具价值。该条款僵化的业绩要求,反而可能将更熟悉属地环境、更能提供精准服务的本地或区域性优秀运营商拒之门外,不利于项目未来的稳定运行和与地方的融合。 我方坚信,优化后的评分标准将更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更有利于吸引真正具备优质运营管理能力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从而最终保障本项目能够实现“长期稳定运行、持续造福属地百姓”的根本目标,切实体现国家环保民生项目的宗旨。 建议修改: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自本招标公告前五年内承接过或正在运营的单个项目工程总承包费不低于****万元且运营期限不低于**年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项目的类似业绩,提供一项得**分,本项满分**分。 注: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有效的项目的合同或协议扫描件(至少包括能证明业绩的关键页、签章页内容)和通过环保设施验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若合同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或环保设施验收的证明材料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若合同没有签署日期的,其业绩不计。 *)其他要求: 仅限***+*、***、***等特许经营类合作模式均予以认可,若为联合体投标的,仅联合体运营方业绩予以认定。 异疑事项*: 一、招标文件第(*)项评分标准关于主要负责人具有排水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相关专业未确明相关专业指那些专业。 二、招标文件第(*)项评分标准关于“项目运营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的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与行业错配,有失公平公正,且与本次污水处理厂运营项目的核心需求无关。具体异疑理由如下: *.* 拟派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具有“排水”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与招标文件中的备注条款中的。《*)若职称证书上未明确专业,以毕业证书的专业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为准。*)给排水相关专业包含: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等字眼》。有文字性错误,应将其招要文件中的“排水”相关专修改为“给排水”相关专业,并明确给排水相关专业的专业内容(如:给排水、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等)。 *.*、行业属性与职责定位根本性错配: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的考核内容、适用对象及颁发依据,明确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其核心是考核施工活动(如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中的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而本次招标的核心是污水处理厂的长期、稳定、安全运营管理。运营安全管理人员的核心职责在于工艺安全、设备运行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危化品管理(若有)、消防安全、应急响应等,属于生产运行安全管理范畴,与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在对象、场景、风险类型、管理重点上存在本质区别。 *.*、行业普遍实践与资质持有现状不符: 经广泛调研并基于行业共识,专注于污水处理厂投资、运营的全国性及福建省内专业水务公司,其核心运营安全管理团队普遍持有的是与生产运营安全直接相关的资质和证书(如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安全培训合格证等)。持有针对施工企业的“*证”并非污水处理厂运营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标配或普遍要求。强制要求运营方人员持有“*证”,与行业实际人才结构和能力认证体系严重脱节,相当于要求“汽车驾驶员持有船舶驾驶证”。 *.*、要求脱离项目实际需求,构成不合理限制: 招标的核心目标是甄选具备卓越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能力,特别是安全保障能力的投标人。要求运营安全管理人员持有“*证”,并未考查其真实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安全管理能力与经验,反而设置了一个与运营安全管理核心职责关联度极低甚至无关的门槛。此要求无法有效衡量投标人在污水处理厂特定运营环境下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及应急处置等关键能力。显失公平,可能排除优质专业运营主体:该条款客观上对专业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具备丰富运营安全管理经验但人员未持有“*证”的水务公司构成了歧视和不公平竞争。这些公司可能是该领域最具实力和经验的投标人。该要求变相强制运营企业为其运营人员获取一个与其本职工作关联性不强、且非行业通行要求的证书,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有悖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恳请贵方重新审视并修订该评分条款。我们建议修改如下: 建议修改如下: “拟派出的项目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证明其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有效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行业协会(如应急管理协会)出具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得 *.*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得 *.*分。本项满分 * 分。”

回复内容

投标人递交的异议不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号)第三十条的要求,招标人决定不予受理该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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