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8-1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二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评审;****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鼎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汇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设备(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我公司在《质疑函》中已明确指出满足本项目经颅重复磁刺激仪实质性要求的只有三家品牌:武汉依瑞德、武汉奥赛福和我公司投标品牌南京伟思。我公司在评标过程中因技术部分实质性响应内容未通过已被废标,至此,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响应供应商已不足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仅答复“经评审,满足本项目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满足三家”,未提供满足三家的事实依据。
(二)本次招标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对我公司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情形,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本次招标活动存在涉嫌围标串标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六、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