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08-11 00:00:00
饮食保障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变更公告(第二次)(***************)
我部于****年**月**日 发布了***************饮食保障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更正信息:
采购包*: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更正为:**********。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更正为:**********。
原公告的投标受理开始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采购包*(采购包一)的踏勘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采购包*(采购包一)的踏勘地点:不再组织踏勘,更正为:北京市海淀区。
原公告采购包*(采购包一)的踏勘联系人姓名:不再组织踏勘,更正为:李江波。
原公告采购包*(采购包一)的踏勘联系人电话号码:不再组织踏勘,更正为:***********。
原公告采购包*(采购包一)的要求(说明):不再组织踏勘,更正为:①投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勘察现场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现场勘察时领取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后形成有关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未进行现场测量,视为同意现场勘察相关结论。因未参加现场勘察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而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②采购单位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意见。在勘察中投标人对基本现状查看不全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③采购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书时参考,采购单位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④现场踏勘时授权代表需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身份证原件及报名成功的证明材料截图。。
将报价要求中“副食品采购价格报价以上浮率提报,上浮率区间为*%(含)**%(含),保留两位小数,占总报价权重的**%”修改为“副食品采购价格报价以加成系数提报,加成系数不超过*.**,,占总报价权重的**%”。
前期已报名并成功申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需重新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最新要求进行响应,未按照最新要求进行响应而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其他内容不变
二、其他补充事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