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25-08-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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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太仓市实验高级中学食堂厨房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所在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施宝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维霞
被投诉人*:太仓市实验高级中学
所在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北融沪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高华
被投诉人*:苏州市安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太仓市娄东街道郑和中路***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陆小中
相关供应商:利邦厨具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号
法定代表人:樊虎
四、基本情况
淮安区奥立教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淮安奥立”)就“太仓市实验高级中学食堂厨房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在采购文件中,技术要求、评分标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多处利用指定性、唯一性检测报告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技术参数采用不明确,不规范的描述。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五: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受理后,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投诉事项一、三、四(部分)、五成立,其中投诉事项三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一、四(部分)、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投诉事项二因投诉人提出书面撤回申请,财政部门终止投诉事项二的投诉处理程序。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