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5-08-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夹江县教学一体机、摄像头及配套设备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山学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南新路*号
被投诉人:夹江县英才小学校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春江路***号
被投诉人:夹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夹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街道青衣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久远创新*栋*楼
四、基本情况
夹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夹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夹江县英才小学校夹江县教学一体机、摄像头及配套设备设施采购(*****************),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涉嫌虚假响应采购文件**寸红外一体机技术要求第*、*、*、**、**条。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涉嫌虚假响应“教学应用系统”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的***电脑制造商不符合: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所投“****硬盘”产品,涉及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所投“第*项***万双光全彩定焦半球”“第*项网络硬盘录像机”产品,涉及虚假响应。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夹江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