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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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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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一、投诉人
投诉人:重庆霂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收件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
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采购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王俞 电 话:***********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隘口居委会街上组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重庆博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忠台 电 话:***********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香林路北路二号丹凤华庭*层*号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秀山县隘口镇烘干机等设备及加工技术培训采购项目编号:***********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的秀山县隘口镇烘干机等设备及加工技术培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年*月**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四、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分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该产品市场价值柒万元一台)。
投诉人认为:纵观本次项目招标过程,从第一次到第二次,该项目一直被人为的操控,我公司质疑两次,每质疑一次招标文件修改一次,其中投诉一*次,投诉成立。第一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开标,中标供应商为:湖南瑞农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第二次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湖南瑞农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两次都指向湖南瑞农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有串通嫌疑,同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达到其中的利益目的而违规操作。
事实依据:果蔬和中药材烘干机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招标文件对非强制检测报告纳入加分条款且多项重复累计加分,该报告不具备权威性,烘干机检测报告涵盖了性能指标和材质材料,而招标文件又把烘干机的外壳(包含岩棉板)托盘另外加分。技术部分第*条“提供超高温蒸汽杀青机检测报告得**分”,未明确检测机构、检测标准,且该检测报告分值占技术总分近**%,具有明显倾向性。
法律依据:《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第*条明确禁止“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检测报告属于资格审查中的符合性材料,不得重复作为加分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第*条明确禁止“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分标准应客观、量化,与采购需求相关”。
投诉请求
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因“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技术部分检测报告加分、商务部分主观评分条款无效,重新更改招标文件,剔除违法加分项,按合法标准重新招标。
请求*:严查本次招标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严肃处理,同时我公司暂时保留保留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使之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认为:
一、关于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的说明
技术要求的必要性论证
本项目采购的超高温蒸汽杀青机、烘干机等核心设备,将应用于食品药品级生产场景,其技术性能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安全。经专业论证:
(*)不锈钢覆盖率等指标系确保设备在高温高湿环境下的耐腐蚀性;
(*)岩棉板力学性能要求系保障设备长期运行的稳定性;
(*)多路供风设计系保证烘干均匀度的关键技术。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主要参照**/* **********《茶叶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和**/* **********《药用植物提取设备》等行业通用标准制定,相关参数设置均经过专家论证,符合设备实际使用需求。
二、关于评分标准设置的专业解释
评分结构的科学性
(*)设备类型维度:杀青机(**分)与烘干机(*分)属不同设备系统,分别考核具有技术合理性;
(*)性能维度:结构强度(*分)、材质特性(*分)、保温性能(*分)、气流组织(*分)分别对应不同的质量评价体系;
(*)权重分配:技术部分总分值占评标总分**%,各细分项均控制在合理区间。
评审要素的公平性
(*)接受国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报告;
(*)允许提供等效证明材料;
(*)未指定特定品牌或专利技术。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五、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本局经审查认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烘干机的外壳(包含岩棉板)托盘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检测报告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可作为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重要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样品制作标准及是否需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也从法规层面确立了检测报告作为有效评审材料的地位。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因此,在满足价格分最低占比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来设定检测报告在技术部分的分值占比。符合相关法规中关于评审因素设定应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以及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要求。该烘干机采购项目对技术要求高,检测报告对评估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关键,将技术部分检测报告分值设为近**%,符合法规中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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