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08-08 00:00:00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号)、《关于做好干扰素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安排,拟开展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集中采购(项目编号:***********)、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编号:***********)协议到期续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及周期
(一)采购主体
参加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集中采购、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我市公立医药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采购周期
****年*月**日—****年*月**日。
二、操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操作方式
医药机构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选择“集采填报(胰岛素接续续签)—填报需求量、集采填报(干扰素续签)—填报需求量”页面确认需求量,胰岛素接续续签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相同采购组相同企业上一年协议采购量。干扰素续签原则上不少于相同中选药品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需求量增加超出上一年协议采购量**%的,或需求量减少的,均须填写理由。
区医保部门对采购需求量审核通过后,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选择“集采填报(胰岛素接续续签)、集采填报(干扰素续签)”栏目,在“合同签约”页面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二)时间安排
医药机构确认需求量时间:****年*月**日—*月**日。
区医保部门审核时间:****年*月**日—*月**日。
三方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月**日。
三、工作要求
(一)医药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约定采购量的执行,未完成的上一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不累计到下一采购周期。(胰岛素接续集采约定采购量不合并考核)
(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配合医药机构及时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并积极储备中选药品,确保足量稳定供应。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号)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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