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25-08-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现代职教央财购垂直震荡研磨仪等设备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梓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鸿泰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环江南街***号星河传说迪纳公寓**#***门市
被投诉人*: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江南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泰淼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号***层***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我司对分值扣除有异议,投诉评审专家并未公平公正独立进行评审。
(二)中标供应商所投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三)中标供应商所投垂直震荡研磨仪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四)中标供应商所投移液器为进口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国产产品,且制造商不存在,中标供应商参与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四)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一)(二)(三)、投诉事项(四)部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