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财采监投〔2025〕3号)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8-07
浙江/舟山 质疑投诉
(舟财采监投〔2025〕3号)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舟山-2025-08-07 00:00:00

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东建大厦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号四楼

被投诉人*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环西路***号二区*号楼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智鉴定所”)对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通支队关于《****年舟山交警司法鉴定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收到投诉材料并于当日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中金公司和交通支队,相关供应商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中智鉴定所诉称

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涉嫌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事实依据

*、根据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年舟山交警司法鉴定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一;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总资产***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况,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经调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从业人员远超**人,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调查情况如下:

*、人员配备: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投标文件内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自述从业人员**人。而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仅根据北京中机司法鉴定中心官网可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内专家团队人数为**人,其中技术专家*人,鉴定人**人。及根据北京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年度)文件可视,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内有鉴定人**名。如贵局需要核实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实际从业人员人数,只需要联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其官网地址为:*****://***.*******.***.**/联系电话为:*********。基于以上事实,我单位认为北京中机存在提供虚假数据的情况,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造假,应当做无效处理。

*、企业背景: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称自己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况,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而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官网查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是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投资建设。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证明内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由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其直接管理关系单位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同时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从中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信息中可以看到,其是由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控股的。再查询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可以看出,其是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控股。

另根据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官网查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现隶属于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同时根据爱企查关于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内,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控股。

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查询信息可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 ****** **.***),简称中汽中心(******),是****年根据国家对汽车行业管理的需要,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现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有职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人,博士**人,高级职称***人。总资产**亿元,占地面积****亩。

根据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公众号获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总经理(法人及机构负责人)林淼同时为中汽数据副总工程师,其存在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贵局如需核实以上信息,只需要联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安铁成,联系电话为:*****************;或者也可联系中汽数据中心总经理冯屹,联系电话为:************。

综上所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论是在从业人员数量,还是企业是否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情况都存在造假。故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其中标无效。

我方仅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官网及北京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年度)文件可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其官网及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文件均可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远超**人。且根据其官网内容也可以明确其属于央企,而且要核实只需要打几个电话到中汽中心就可以了。但是招标代理无视我方对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填报从业人员及隐瞒其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下属企业的质疑,仅回复根据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并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为小型企业,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使用条件,该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避重就轻,含糊其辞的提供了附件:临财采****〕*号文件,且关于临财采****〕*号文件,临海市财政局为****年*月**日出具,我方质疑函先于****年**月**日以邮箱方式发送给招标代理,原件于同日寄出,招标代理用跨越如此长时间的文件来搪塞我方质疑,有如此时间去寻找*年前的回复文件,早应该能复核完我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体现了招标代理的不作为及对中标供应商的偏袒。

根据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证明文件,可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由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出资;根据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官网查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现隶属于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但是不管是中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还是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由此可以证实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况。

且我方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官网、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官网及爱企查(中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能完全证实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且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该信息完全可以证实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况。但代理公司无视我方提供的事实依据,在质疑答复函中未回复我方对中标供应商对此项质疑。我方到底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事实依据才能令招标代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回复此次质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将面临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办法:若虚假材料影响采购结果,财政部门可要求: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供应商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责令重新招标。

投诉请求

综上招标代理回复我方的质疑函,避重就轻,无视我方整理提供的事实依据,隐瞒不公等现象,存在明显的不作为及偏袒中标供应商的嫌疑。在此特请贵局针对此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存在的涉嫌虚构中小企业声明情况及中标供应商的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同时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中金公司辩称:

*、对于投标人提出的人员配备的事项,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该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指出“仅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官网可见的专家团队人数为**人”还是“《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年度)文件中的**人”,均属于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未超过***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人,虽与投诉人提出的从业人数不同,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属实的前提下,不影响其为****年度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认定,其作出从业人数为**人的承诺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的行为。

*、对于企业背景,①在资格审查阶段,北京中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格式正确,内容清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我司在资格审查阶段,认为其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要求。②对于投诉人提供的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中汽数据有限公司的官网截图,我司认为不能仅凭单方面截图作为事实依据,并且投诉人提供的第三方途径查询的截图也仅具参考作用,不能作为既定事实的依据。我司通过“天眼查”等第三方途径,暂未查询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与中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③投诉人在投诉书内提供的附件五“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证明文件、北京中机证明文件、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证明文件”材料并未提及文件出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情形“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因此我司认为投诉人理应证明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否则应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④投诉人提出林淼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法人及机构负责人,同时为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我司认为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且通过查询,中汽数据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中并无林淼。

我司于****年*月**日收到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于本项目的质疑事项,立即展开调查,在公开途径暂未发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并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我公司无权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而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为小型企业,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该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我司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另外我司在查询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发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参与《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过程中,存在类似质疑及投诉事项,因此抄送给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仅供其参考,不存在针对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的质疑函避重就轻,无视其提供的事实依据,隐瞒不公等现象,更不存在明显的不作为及偏袒中标供应商的情形。

被投诉人交警支队辩称:

投诉人提出的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涉嫌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询问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组成员,现回复如下:

*、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人员配备事项,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该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直接证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人员配备超过***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人,虽与投诉人提出的从业人数不同,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属实的前提下,不影响评审专家组将其认定为****年度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

*、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企业背景事项,我单位经审核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的证明材料不能直接证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小型企业,也不能证明其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相关供应商中机中心辩称:

*、关于我中心从业人数情况的说明

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所述“从业人员**人”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的我中心****年度人员数量,不存在提供虚假数据的情况。人员详情可联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

*、关于我中心是否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是否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说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依据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我中心为中汽数据有限公司***%直接控股,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我中心属于小型企业,控股股东不是大企业。同时我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公司独立章程,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分支机构,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中心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不存在涉嫌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况。

以上是诉辩双方原文,部分附件略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年舟山交警司法鉴定服务项目》(编号:*********************)的采购人为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为**万元。

二、该项目于******日发布磋商文件*月*日、*月**日、*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月**日,该项目签订采购合同。**日,本机关向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三、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四、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机中心按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其中载明:*.(**** 年舟山交警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从业人员 ** 人,营业收入为 ****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中机中心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发送了《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该局协助认定中机中心的企业规模。***日,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经核查后回复本机关,认定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为小型企业。

六、本机关查明,中机中心为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独立法人组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本机关依法向中汽数据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发送了《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该局协助认定中汽数据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月*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和产业促进局经核查后回复本机关,认定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七、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显示中机中心法人代表为林淼。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汽数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屹且主要人员中无林淼。

八、投诉调查过程中,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一份录音材料和一份补充材料。因录音中无法证明接电话对方的身份,且录音材料无法证明是否依法取得;同时,补充材料内容无法直接证明与投诉事项相关,因此,本机关依法不予审查

本机关认为

中机中心在该项目中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机关经调查、取证,中机中心为中小企业,同时未发现存在其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涉嫌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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