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科尔沁区业帛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呼财购决〔2025〕13号)
2025-02-26
内蒙古/呼和浩特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科尔沁区业帛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呼财购决〔2025〕13号)
内蒙古/呼和浩特-2025-02-26 00:00:00

    投诉人:科尔沁区业帛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黎鹏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街道烟草综合楼二楼北数第八间北屋营业房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晓谞

    地  址:呼和浩特市石化路炼油厂生活区东侧

    被投诉人*:内蒙古荣宝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格日乐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号熙华大厦*层***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铭德汉程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科尔沁区业帛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代理的“建筑垃圾智能感知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第一包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制造商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商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喆,蒋文为该公司董事。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嘉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恒,蒋文为该公司董事,且两家企业不存在控股关系。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北京铭德汉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铭德公司”)向本局提供了上海商米公司于****年*月**日向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我司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为林喆先生,企业负责人为林喆先生,针对贵公司咨询的蒋文先生为我司董事,蒋文先生未控股我司,蒋文先生非我司企业负责人,其他情况请参考我司对外发布的公示信息。”

    根据本局查询结果及北京铭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上海商米公司与宁波嘉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上海商米公司董事蒋文对该公司没有持股,也非实际控制人,两家企业之间也不存在相互持股关系,故不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因此,北京铭德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虚假。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经本局查阅评审文件,北京铭德公司的总分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过程及打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发现北京铭德公司的部分产品报价存在虚高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联系人:

政府采购科

************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