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新能源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施工)质疑结果公告
2025-08-07
福建/泉州
中标结果
金龙汽车新能源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施工)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泉州-2025-08-07 00:00:00

*************** ****/*/* **:**:** ********************** 厦门金龙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 金龙汽车新能源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施工)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金龙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我司参加****年*月**日开标的“金龙汽车新能源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活动,因招标代理机构对低价投标计算有误,导致我司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出现事实错误。我司请求厦门金龙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应当认定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预以重新计算排序。

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的内容,采用*类办法的,进入前五名并通过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后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推荐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我司提出如下异议:我司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后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文件评审不合格,应顺延下一中标候选人,我司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异议处理 ********** **:**:** ********** **:**:**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异议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按规定不予受理。 一、根据招标文件第*章、第*节“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排序是指对招标项目中已通过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的排序。”不存在异议事项中提到的“因招标代理机构对低价投标计算有误,导致我司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出现事实错误”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四)超过异议时效的。”本项目中标(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故贵司提出的异议已超过异议时效。 三、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司提出的异议函是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但异议函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故贵司的异议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按规定不予受理。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