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2025-08-07 00:00:00
禹州市财政局关于国有禹州市林场禹州市森林植物园保安服务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年*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国有禹州市林场禹州市森林植物园保安服务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芜湖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春暖花开*******室
授权代表:曾庆利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禹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楼*楼***室
联系人:方女士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国有禹州市林场
地址:禹州市钧台办三里社区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河南鸿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鼓楼新天地山货店步行商业街第九栋一单元五号房
联系人:米优阳
联系电话:***********
四、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河南鸿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实质不符合政府采购资格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投诉请求:*、取消河南鸿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投诉人的行为依法批评指正教育。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认定以下事实:通过查阅河南鸿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资料、《河南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纳证明(****年)》、****年***月份社保缴费凭证,该公司参保缴费状态正常,具备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另外,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未发现河南鸿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也未被纳入不良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此,中标企业河南鸿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现象。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禹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