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小店董记全羊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普通白菜(小油菜)案
山东/日照-2025-07-16 00:00:00
莒县小店董记全羊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普通白菜(小油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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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日照市莒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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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案件类别 | 食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莒市监处罚〔****〕**号 | 处罚名称 | 莒县小店董记全羊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普通白菜(小油菜)案 | 处罚事由 | 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普通白菜(小油菜),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莒县小店董记全羊馆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 | 负责人姓名 | 董树伟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年**月**日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凭缴款编码将上述款项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网址:****://***.********.***.**/)“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直接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渠道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涉案产品控制 | 无 | 处罚机关 |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处案源 | 监督抽检 | 涉案货值(元)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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