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2025-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宁德监狱监门一体化平台采购(货物)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泉州市亚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号百脑汇***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号东南医药大楼*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宁德监狱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南阳厝**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远诚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津淮街***号七中基金楼****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泉州市亚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亚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宁德监狱(以下简称宁德监狱)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卫招标公司)组织的宁德监狱监门一体化平台采购(货物)(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单位远诚软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就品目号******“刑释出监核验终端”提供的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北科慧识公司,型号:***)存在实质性参数虚假应标情形,严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诉事项*:中标单位远诚软件公司在投标产品软件规格项只填写“定制”,没有写具体型号与招标文件填写要求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新卫招标公司接受宁德监狱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远诚软件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泉州亚通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新卫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新卫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泉州亚通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远诚软件公司所投“刑释出监核验终端”的品牌为“北科慧识”,规格型号为“***”。该公司针对招标文件上述实质性技术参数进行无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实质性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一致认定远诚软件公司针对上述实质性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通过符合性审查。经上述中标产品的生产商北科慧识公司确认,该产品屏幕尺寸为**.*寸,支持掌静脉识别和人脸双重识别。
投诉人主张“生产厂家北科慧识公司官网显示产品型号***屏幕尺寸为*.*寸,认证方式仅支持掌纹掌静脉,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没有一点的对应关系,存在着重大偏离”,经生产商北科慧识公司确认,刑释出监核验终端设备是该公司在原有掌纹掌脉识别系统基础上,为满足特定需求而推出的定制升级款产品。这款设备在官网***产品的技术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的优化升级。因此,投诉人仅根据北科慧识公司官网显示数据主张远诚软件公司提供的“刑释出监核验终端”“存在实质性参数虚假应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提供编号为公京检第*******的检测报告并据此主张检测报告“明确该产品型号规格为***,检测报告产品外观也与该公司网站公布的产品外观一样,无疑证实***就是北科慧识公司正式对外销售的独立产品,而不是如招标代理单位答复函所说的***是行业内部编号”,本机关认为,检测报告所示的产品外观与北科慧识公司官网显示产品型号***外观近似或相同,并不能排除生产厂家北科慧识公司所述在官网***产品的技术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远诚软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标的说明一览表》的“规格”项下填写“远诚软件 定制”,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关于投诉人“中标单位远诚软件公司在投标产品软件规格项只填写‘定制’,没有写具体型号与招标文件填写要求不符”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宁德监狱的答复内容,结合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附件部分的内容并非实质性要求,且非标准化的软件类采购通常都有个性化定制采购需求,其产品通常无法提前确定具体型号。因此,中标供应商远诚软件公司在“规格”一列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远诚软件 定制”并无不当。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产品是否属于“定制”并不会影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合同履约评估。因此,投诉人主张“‘定制’无法证明产品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影响合同履约评估”亦无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