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482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0号院内鲜花自助售卖机占地出租(租期1年)
2025-08-06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5)1482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0号院内鲜花自助售卖机占地出租(租期1年)
辽宁/沈阳-2025-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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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号院内鲜花自助售卖机占地出租(租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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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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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号院内鲜花自助售卖机占地出租(租期*年)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鲜花自动售卖机营业范围及要求 (*)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监管、物价、计量、防火、治安、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所经营的范围。只允许售卖鲜花。 (*)承租方经营期间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院方监管,平价销售。 (*)承租方如因货品问题,造成纠纷投诉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承租方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地面及走廊不允许摆设杂物(包括垃圾桶、包装、纸壳等); (*)承租方在经营期间,自行整理售卖机内鲜花,摆放美观整齐温馨; (*)经营所需的经营设备均由承租方自行采购安装,但款式、规格须经院方审核同意,经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 (*)承租方禁止张贴标识、***牌匾、广告宣传等内容,如特殊情况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鲜花售卖机需每年***天,每天**小时不间断经营、提供服务。 *、经营人员要求 承租方人员要有相关服务经验,避免出现纠纷。由于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承租方应按院方要求出面解决纠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有经济纠纷,应补偿全部经济损失。如承租方未按院方要求出面解决纠纷,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院方处理结果,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无条件全部承担,每年度如发生有理投诉达到五次或同样问题投诉达到三次的,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鲜花自动售卖机管理要求 (*)承租方不允许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改建、扩建; (*)经营期间严格服从院方管理,主要管理部门为三方管理办公室。 *、鲜花自动售卖机安全要求 (*)承租方做好防火防盗和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一切事故如因火灾、盗抢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对院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租方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等与院方无关,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承租方承租院方的场地只能用作鲜花自动售卖机经营使用,未经院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可改建,扩建。 *、其他权利和义务 (*)院方出租的场地仅限于为方便患者开办鲜花自动售卖机使用。如因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需调整经营位置,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院方进行相应调整,承租方装修的费用及搬迁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经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院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由于承租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承租方如需停止经营及终止合同,应提前三月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方所交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不予退还,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合同; (*)院方为特殊场所,因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要解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交回所承租区域,租金按实际承租时间结算,院方无需作任何补偿(包括装修投入费用); (*)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应无条件在合同约定之日内清空场地,向院方交还所租场地不得向院方及未来承租方要求各种补偿。如承租方到期未清空场地,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内的所有物品,院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项目成交后的违约及终止 (*)承租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改建、扩建的; (*)承租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的; (*)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个工作日未交违约抵押金的; (*)不服从院方管理,未按照合同要求执行的,达到三次,并拒不整改的; (*)每年度如发生有理投诉达到五次或同样问题投诉达到三次的; (*)租赁期内累计*天不正常经营的。 当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况,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承租方应在*日内清空场地,将场地无条件退还院方,租金等费用不予退还,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院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