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7-30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各公办幼儿园被服、厨房设备及生活电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冠壹日用百货经销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建兴街 **** 号 * 层 * 号(住宅)
被投诉人*:拜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被投诉人*:拜泉县教育局
地址:拜泉县党政办公中心东楼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耀科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公滨路与南直路东北角 ** 号 ** 栋 * 号商服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拜泉县教育局的各公办幼儿园被服、厨房设备及生活电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包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成交产品“**.食堂用大锅灶(品牌:科以信 型号:****)”没有进行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认定,依规不能上市销售,应取消成交供应商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成交产品“**.食堂排风扇(品牌:千泰 型号:******)”产品实际功率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属于虚假应标,应取消成交供应商中标结果。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但是,该项目的采购文件,由于采购人的失误编制出现瑕疵,影响到投标人的准确判断和认定,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综合专家组论证意见,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