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核定
2025-07-04
安徽/池州
招标采购
政务服务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核定
安徽/池州-2025-07-04 00:00:00
,
,
,
安徽/池州-2025-07-04 00:00:00
事项名称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核定
| 实施主体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受理条件 |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项目申请材料原件合法有效;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 | 监督电话 | ************* | ||
承诺时限 |
**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
| ||
办理地点 |
| ||||
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 | ||||
特别程序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
事项名称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核定
| 基本编码 |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项编码 |
*******************************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说明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
| ||||
所属部门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区划 |
安徽省
| ||
实施主体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查看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预约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预约网址(*****://***.******.***.**/)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数量限制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
结果名称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销售电价的通知
| 结果样本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快递送达。
| ||
监督投诉方式 | ************* | 咨询方式 | *************,*************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应当在制定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介绍成本监审情况。 | ||||
展开 |
目录清单名称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
事项名称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核定
| 基本编码 |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项编码 |
*******************************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说明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
| ||||
所属部门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区划 |
安徽省
| ||
实施主体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查看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预约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预约网址(*****://***.******.***.**/)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数量限制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
结果名称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销售电价的通知
| 结果样本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快递送达。
| ||
监督投诉方式 | ************* | 咨询方式 | *************,*************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应当在制定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介绍成本监审情况。 | ||||
展开 |
您好,欢迎您来到安徽政务服务网,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为保障您网上办事的效率和质量,请先登录账号。如果您没有账号,请先进行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