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8-06
浙江/金华 质疑投诉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金华-2025-08-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教育研修院多媒体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雅诺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号伊普诺康行政楼*座***室

被投诉人*义乌市教育研修院

地址:义乌市西城路***号

被投诉人*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义乌市望道路***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中标供应商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利用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义乌市教育研修院辨称:

*.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时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

*.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年*月**日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出具鸿合科技中小企业认定的证明”,证明中认定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本项目中,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货物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之规定及上述证明,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我院认为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关于中小企业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

被投诉人*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

*.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时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

*.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年*月**日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出具鸿合科技中小企业认定的证明”(见答辩附件),证明中认定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本项目中,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货物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之规定及上述证明,采购人及我中心认为浙江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关于中小企业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完成项目开标评标。*月**日发布中标结果。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通过“政采云”提交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不成立的书面答复。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机关调查回函中明确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联 系 人:龚女士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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