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8-05 00:00:00
妇科类(红外线治疗仪)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妇科类(红外线治疗仪)设备”(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妇科类(红外线治疗仪)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杰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石碾盘**号附*号(********)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六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妇科类(红外线治疗仪)设备”(项目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中关于“否决我司的评选资格不符合法规”的投诉成立,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中关于“质疑函未予回复”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妇科类(红外线治疗仪)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妇科类(红外线治疗仪)设备”(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妇科类(红外线治疗仪)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杰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石碾盘**号附*号(********)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六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妇科类(红外线治疗仪)设备”(项目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中关于“否决我司的评选资格不符合法规”的投诉成立,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中关于“质疑函未予回复”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