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8-05 00:00:00
信息索引号 | *********/***********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号**(自主申报)
被投诉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阳明北路***号*号厂房*楼*******、*楼*******、*楼
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钱学森路**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巷*号***室***
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对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诉称: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事实依据:*、 经我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网”核查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此次招标活动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不一致,此行为属于故意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此次证明材料均来源于政府采购公开平台。(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针对质疑的答复中的回复: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系****年财务数据,并未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附件*、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填写的数据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在质疑答复函中回复: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系****年财务数据。经过我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核查后发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中标公示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与此次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数据不一致。经过我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核查后发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中标公示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与此次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数据不一致。经过我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核查后发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中标公示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与此次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数据不一致。综上所述,针对质疑答复函所述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系****年财务数据,“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年,三年的中标公示的中小企业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与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没有一年是相同数据,由此可见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预中标单位故意填写错误数据以谋取中标,可依据此条追究其责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诉请求:经以上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司请求对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作废标处理,并且拉入黑名单并追加法律责任。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资格审查小组评审后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正确无误,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经核实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系****年年度报告数据(详见附件),并未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我公司无权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而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型企业,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该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恳请贵单位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申请。被投诉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等材料。
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与被投诉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内容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参与投标的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所使用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面的财务数据,系生产厂家(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存在填写虚假数据,谋取中标资格的行为,后附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我公司承诺,在参与该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称: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并于*月**日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þ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þ无。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电动悬空篮球架 。 |
*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标的: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属于 工业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四条规定: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一、总则*.定义*.*“▲”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四、评审报告显示: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商务技术得分为**.*分、报价得分为**.**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一;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分、报价得分为**.**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二;......。
五、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制造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
六、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兹证明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面的财务数据: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均系我公司****年的财务数据。因财务审计周期原因,我方****年的财务数据于****年*月**日正式公布,在此之前投标均沿用****年的财务数据。特此证明!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要求协助认定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
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年*月*日作出复函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工业行业中应认定为中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特此告知。
八、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提供的《履约情况说明》显示:关于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履约进度,总体完成度约**%,地面需要预埋的部件,已完成预埋工作;合同签订后次日,所有货物已向各生产厂家全部打款定货排产,其中除定制型产品未完成生产外(已生产完成**%),其他货物基本完成备货,待校方确定器材存放及安装房间,即可发货安装完成(***日内完成)。
九、《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显示:(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折叠式球类推车”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业行业中应认定为中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也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来源作了解释说明。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年*月*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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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国资办)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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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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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号**(自主申报)
被投诉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阳明北路***号*号厂房*楼*******、*楼*******、*楼
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钱学森路**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巷*号***室***
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对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诉称: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事实依据:*、 经我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网”核查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此次招标活动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不一致,此行为属于故意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此次证明材料均来源于政府采购公开平台。(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针对质疑的答复中的回复: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系****年财务数据,并未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附件*、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填写的数据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在质疑答复函中回复: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系****年财务数据。经过我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核查后发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中标公示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与此次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数据不一致。经过我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核查后发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中标公示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与此次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数据不一致。经过我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核查后发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中标公示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与此次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数据不一致。综上所述,针对质疑答复函所述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系****年财务数据,“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年,三年的中标公示的中小企业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与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没有一年是相同数据,由此可见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预中标单位故意填写错误数据以谋取中标,可依据此条追究其责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诉请求:经以上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司请求对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作废标处理,并且拉入黑名单并追加法律责任。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资格审查小组评审后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正确无误,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经核实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系****年年度报告数据(详见附件),并未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我公司无权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而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型企业,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该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恳请贵单位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申请。被投诉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等材料。
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与被投诉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内容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参与投标的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所使用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面的财务数据,系生产厂家(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存在填写虚假数据,谋取中标资格的行为,后附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我公司承诺,在参与该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称:预中标单位“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并于*月**日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þ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þ无。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电动悬空篮球架 。 |
*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标的: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属于 工业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四条规定: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一、总则*.定义*.*“▲”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四、评审报告显示: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商务技术得分为**.*分、报价得分为**.**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一;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分、报价得分为**.**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二;......。
五、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制造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
六、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兹证明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面的财务数据: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均系我公司****年的财务数据。因财务审计周期原因,我方****年的财务数据于****年*月**日正式公布,在此之前投标均沿用****年的财务数据。特此证明!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要求协助认定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
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年*月*日作出复函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工业行业中应认定为中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特此告知。
八、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提供的《履约情况说明》显示:关于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履约进度,总体完成度约**%,地面需要预埋的部件,已完成预埋工作;合同签订后次日,所有货物已向各生产厂家全部打款定货排产,其中除定制型产品未完成生产外(已生产完成**%),其他货物基本完成备货,待校方确定器材存放及安装房间,即可发货安装完成(***日内完成)。
九、《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显示:(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折叠式球类推车”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业行业中应认定为中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杭州浙冠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也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来源作了解释说明。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填写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资格”,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欧丽凯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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