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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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标准物质和危化品试剂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伟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
被投诉人*(采购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十道***号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远洋大厦****
相关供应商:天津希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北铁北路*****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十六项进口产品并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质疑答复中提到的相关供应商没有进出口权与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是进口产品的事项没有关联,无论相关供应商是否具有进出口权,都无法掩盖相关供应商在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招投标中提供进口产品的事实。
*.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相关委员的工作不到位、不严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服务)参与投标,应该拒绝进口产品投标。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被投诉人*委托,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万元。****年*月**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万元。截至目前,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均明确不接受进口产品(服务)参与投标。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三、开标分项一览表”中十六项产品产地涉及德国、美国两个国家。相关供应商在投诉答复中确认投标文件所列相关产品为进口产品。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的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同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天津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