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宣传广告与物料定制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号二楼***室
被投诉人: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街道四通西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科远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科远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年宣传广告与物料定制服务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拒不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之规定进行评审,构成评审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以“未提供人员承诺”为由认定投诉人符合性不通过,构成程序和实体双重违法,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拒不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规定要求进行评审,构成程序和实体双重违法。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程序和结果双重违法,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彭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