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2025-08-05 00:00:00
宝丰县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关于宝丰县净肠河城区段两岸垃圾污水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宝丰县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关于宝丰县净肠河城区段两岸垃圾污水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宝丰县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宝丰县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的委托,就宝丰县净肠河城区段两岸垃圾污水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宝丰县净肠河城区段两岸垃圾污水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
*、项目编号:宝财招标********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概况:本工程为宝丰县净肠河城区段两岸垃圾污水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本项目位于宝丰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净肠河城区段南岸、北岸铺装及景观工程、绿化工程、电气工程等。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质量要求:合格。
*、工期:***日历天
三、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年*月**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宝丰县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宝丰县)》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年*月*日
评标地点: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委员会成员:杨留顺(招标人代表)、余东波、郝占洋、程文刚、甄在英
五、中标候选人信息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元;得分:**.**
工期(日历天):***日历天
项目经理姓名:任广明注册编号: 豫 ************
技术负责人姓名:齐建强
质量员(质检员):牛凯、申晓飞
施工员:魏明伟、柴警帅
资料员:张岩
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贾宝冲、彭淇洋
材料员:杜凤
业绩情况:业绩 *: 滑县全民培训中心项目(二期绿化工程)、
业绩 *: 安溪县城区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二期)、
业绩 *: 武强县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三标段、
业绩 *: 省道 *** 路域环境整治绿化工程
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万古镇马成精村 *** 省道路南预制厂院内 * 号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元;得分:**.**
工期(日历天):***日历天
项目经理姓名:张雨粉
注册编号: 豫 ************
技术负责人姓名:李世杰
质量员(质检员):耿毫菲
施工员:陶雅丽
资料员:闫嘉晰
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张菡悦
材料员:安敬敬
业绩情况:业绩一:青山镇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项目
业绩二:原石子河水库生态修复工程施工项目(第二标段)项目河道治理工程
公司地址: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
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元;得分:**.**
工期(日历天):***日历天
项目经理姓名:曹瑞杰
注册编号: 豫 ************
技术负责人姓名:黄亚杰
质量员(质检员):归文丽、李占胜
施工员:蒋莎莎、石富收
资料员:王惠敏
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卫佳惠、焦亚东
材料员:王佩远
业绩情况:业绩一:十四号路(金日路*** 号路段)建设项目、
业绩二: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煤大道绿化及十矿、十二矿道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
业绩三:平顶山市西体育场围栏及路面改造工程项目
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高新区遵化店镇屈庄村 ** 号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
(*)各投标人对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交(邮件、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有效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为受理时间。逾期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收费标准:参照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豫招协【****】***号文件《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收费金额:*****元;
(*)监督单位:宝丰县住建综合事务中心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信息发布媒介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宝丰县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宝丰县)》上发布。
八、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宝丰县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宝丰县迎宾大道西段路南
*.采购代理机构:宝丰县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孔女士电 话:***********
联系地址:宝丰县住建局院内
****年*月*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