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2025-08-05 00:00:00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经研究,对来宾市兴宾区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项目二片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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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标文件中条款 |
内容原为 |
现澄清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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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款 暂估价 |
**.* 暂估价 本工程暂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 )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并按时结算。如超过限额设计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确认设计合理的,根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兴宾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试行)的通知》(兴政办发〔****〕**号)等文件(如有最新行业执行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有关规定完成签证审批流程后计入结算价。 |
**.* 暂估价 本工程暂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 )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并按时结算。如超过限额设计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确认设计合理的,根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兴宾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试行)的通知》(兴政办发〔****〕**号)等文件(如有最新行业执行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有关规定完成签证审批流程后计入结算价。 **.*.*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以下约定确认和批准: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给子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子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西创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裕达新世纪*区*栋
邮编:******
联系人:林工
电话:************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云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北路西**号滨江园小区二区第**栋*****号
邮编:******
联系人:刘子贵
电话:************/***********
传真:************
******:**********@***.***
网址:
交易服务部门: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
监督电话:************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