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25-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太仓市实验高级中学校园文化建设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
被投诉人*:苏州恒中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址:太仓市娄东街道公正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忠
被投诉人*:太仓市实验高级中学
所在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北融沪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高华
相关供应商:苏州标奇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号东创科技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
四、基本情况
粤小微(东莞)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小微公司”)就“太仓市实验高级中学校园文化建设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中标标的的信息不全,存在故意隐瞒、欺骗公众的行为。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所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存在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经审查,我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因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向我局撤回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之规定,依法决定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