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8-04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瑞通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塘子胡同***号二三小区**栋*门***号
被投诉人*:白城师范学院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中兴西大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中人员通道摆闸的第*、*、*项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的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分(**.**)分”*“技术因素(一)*分”中提供*项人脸数据防护系统服务器截图证明的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的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分(**.**)分”*“技术因素(三)**分”*“人员通道摆闸*”中第***项“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的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分(**.**)分”*“技术因素(五)**分”中的全部评审因素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中的“**.贫困生一卡通大数据分析系统”以及“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的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分(**.**)分”*“技术因素(六)*分”的要求仅有“新开普”校园一卡通品牌能满足,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的具体评分细则中“技术分(**.**)分”*“技术因素(七)*分”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请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评分标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未依法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