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2025-08-05 00:00:00
产权网上交易公告
汕公资产权【****】**号
招租方通过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号大楼(潮汕大楼)***楼房产招租项目以网上公开竞价的方式实施交易:
一、交易项目
(一)招租标的情况和用途:
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号大楼(潮汕大楼)***楼房产,其中*楼建筑面积***.****;*楼建筑面积***.****;*楼建筑面积***.****,***楼建筑面积合计***.****,标的编号:**********,租期:*年;*年租金起始价:*******元;加价幅度:****元;保证金:******元;出租使用用途:办公场地,现状:在租(租期已满),按照广东扬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羊资评字【****】第*********号)评估结果,招租标的物年租金为******元/年,五年期限总租金为*******元,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交易方式
通过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网上交易操作规程》规定,以网上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活动。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竞投人资格要求
(一)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不接受联合体竞投。
(三)不接受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竞投。
竞投人资格要求由委托方(招租方)负责解释。
四、竞投人参与交易流程
(一)务请在报名截止前登录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汕头市区域首页点击“交易系统”或通过*****://***.******.***.**/***********/*****.****#/******/****进入)注册广东统一身份认证账号,点击“国有产权”提交竞投申请,按要求交付保证金,获得竞投资格。网络技术咨询电话:*************。
(二)按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的报价期限内,通过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
(三)竞得人需按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交易合同。
五、交易活动日程安排
(一)申请报名及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年*月**日**时。
(二)网上自由报价期:****年*月**日**时。
(三)限时竞价开始时间:****年*月**日**时。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工作时间到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联系电话:*************)
(五)签订交易合同时间:需于****年*月*日前(工作时间)。
需查看标的物的,请于****年*月**日**时前与招租方预约联系。(联系电话:*************)
六、交易须知
(一)竞投人应符合资格要求,在参加国有产权网上交易前,应当知悉《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政数〔****〕*号)及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产权交易规则,详细阅读《产权网上交易竞价公告》《产权网上交易竞价须知》《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网上交易操作规程》等交易文件。同时,竞投人应自行了解招租标的的实际情况,对招租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和尽职调查,清楚招租标的的实际情况、用途、功能及现状,竞投人提交竞投申请即视为已履行了上述行为,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相关交易规则,了解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及要求。
(二)竞投人应按本项目《产权网上交易公告》交易流程及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参与交易。招租标的现状为在租(租期已满)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人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需在公告期限内获得竞价资格后,凭招租方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到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行使优先权手续并参与网上交易。
(三)竞投人应按本项目《产权网上交易公告》交易流程及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参与交易。竞投人通过竞价被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确认为最高竞价人后,因其自身原因无法确认交易结果的;无故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汕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的,视为放弃承租权,招租方有权没收其竞投保证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依据招租方处置通知,将交易保证金直接划转招租方处置),造成招租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按本项目《产权网上交易公告》约定时间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租合同》的,后果自负。由于特殊原因,竞得人确实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租合同》的,需向招租方说明原因,征得招租方同意。未征得招租方同意,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无故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租合同》。
(四)招租房产租期为*年,招租标的租期自移交之日起计算。招租标的现状为在租(租期已满),出租方在签订《汕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具体交接时间由出租方与原承租方协商后确定,若出现出租方与原承租方无法协商情况的,出租方将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直至原承租方实际迁出后,再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标的,承租方需知晓该标的存在无法及时移交的风险。若出租方在签订《汕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之日起超过*个月内未能移交租赁标的,承租方有权选择放弃交易,出租方无息退还其缴纳租金及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原使用人按要求参与竞租并被确定为中租人的,则无需移交租赁标的,但需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五)租金按月收取,承租方在签订《汕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后**个工作日内需缴交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若竞得人无违约行为的,招租方于租用期结束且双方结清有关债权、债务,办妥一切有关的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六)未被确认为竞得人的竞投人,其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若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退回保证金的,请速与交易中心联系,查明原因;被确认为竞得人的竞投人,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招租方证明无息原路退回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七)招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公开招租,意向竞投人应在报名登记前,仔细审阅招租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租标的,清楚招租标的现状,对招租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没有房产证、标的有使用情况、出租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承租;承租后按照国家规定和《汕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约定使用招租标的;对自己的承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租后因招租标的现状及瑕疵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租赁期间,招租标的按披露的招租标的具体情况及用途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依法准许,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物转租、分租或以任何方法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出租标的物。
(九)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是租赁标的实际管理人,该租赁标的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来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且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给承租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出租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物品的失窃、损坏、失火、纠纷等事件),全部由承租方负责;该场地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税费、保险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招租方不承担以上所述的费用,如因承租方迟交或未交而引起的损失赔偿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一)招租标的应当合法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拖欠租金累计叁个月以上。
(十二)招租标的仅限于房产使用权,房产附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可拆卸的附着物不包含在招租范围内。
(十三)招租标的系国有资产,租赁期间,如因政策原因或上级决定需对出租标的进行转让交易,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方可参与竞买,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因本租赁标的被执行拍卖、被征收、征用、被拆迁或三旧改造等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建设需要、政策性原因或上级部门决定需提前解除协议收回的,出租方可依法提前收回出租招租标的物,承租方应无条件退出,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包括对承租方的各种固定投入,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租金应按实结算。
(十四)租期届满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或者合同提前解除,且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并已结清所有费用,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承租标的物上的一切固定装修及不动产不得拆除,应将承租的标的物完好状态交还出租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同自动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或者未结清应付费用的,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扣承租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及应付费用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主张。承租方应支付的租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扣;承租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主张违约金。
(十五)招租标的招租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租赁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六)承租方租赁标的物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使用标的物,不得将标的物作为抵押、担保等用途;不得利用该标的物存放违禁物品,不得作为高危、高污染及任何违规、违法经营场所。另房产外墙不得擅自悬挂广告牌,须切实做好标的物维护、修缮、治安、防火工作且承担相应的费用。如违反有关规定,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七)租赁期间房屋一切装修及配套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所有漏、损、堵、塞、破等项目均由承租方自行修复。
(十八)租赁标的面积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公告面积的增减而影响交易结果。
(十九)竞投人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招租标的现状影响其相关证照等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致使其不能按设想使用招租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汕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出租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招租方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以上交易须知由招租方负责解释。
七、重要提示
(一)在交纳保证金时,需按《保证金交纳通知书》操作,为避免错过缴纳保证金机会,建议适当提前缴纳保证金,已足额交纳保证金的竞投人,务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查看是否获得《竞价资格确认书》。保证金交纳不接受现金方式 ,且竞投人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需系竞投人自身资金账户)务必和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基本信息中的银行账户一致,否则交纳的款项无效,无法获取竞价资格。
(二)在交纳保证金时,保证金缴款账号务必输入完整的保证金账号,不可随意省略、删减;若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自助柜员机等渠道无法输入完整的保证金账号,建议通过银行柜台人工办理转账汇款。
八、交易中心声明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中心对招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交易中心通过自身交易平台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交易中心的任何交易建议。竞投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交易信息并需自行对标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交易中心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缺陷担保责任,对是否受让标的及受让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标的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后果,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竞投人参加竞投,视为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九、联系方式
(一)交易机构: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号泰安御景江南花园*栋*楼***室
联系电话:*************
(二)招租方名称:汕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号汕头市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
招租方:汕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交易机构: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月*日
附件:
*.产权网上交易竞价须知
*.产权网上交易操作规程
*.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竞价操作手册**.*(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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