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中埠镇边辛村2025年度省级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8-04
山东/淄博 招标采购
【淄博】高新区中埠镇边辛村2025年度省级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山东/淄博-2025-08-04 00:00:00
高新区中埠镇边辛村****年度省级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来源:淄博公共资源
公告发布时间:********** **:**:**原文链接地址

高新区中埠镇边辛村****年度省级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高新区中埠镇边辛村****年度省级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高新区中埠镇边辛村****年度省级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本项目总预算为*******.**元,共分*个包,其中高新区中埠镇边辛村****年度省级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淄博市高新区中埠镇边辛村,主要施工内容如下:主路路基塌陷修复,原混凝土路面铣刨,铺设沥青路面及热熔标线;拆除两侧原混凝土路面,门口新建坡道,其他部位铺设人行道;拆除原混凝土路沿石,安装花岗岩路沿石;太阳能路灯安装;雨污水井提升及井盖更换;西大街新砌雨水井,埋设雨水排水管;拆除旧院墙,新砌砖墙、抹灰;建筑垃圾外运等。*、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土方工程、拆除工程、道路工程、装饰工程等所有分部分项的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之前完工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质量保修期:*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期满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证件;②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③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④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截止到****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地点: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①已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的供应商,需要登录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点击“登录注册”,登录系统后免费下载采购文件。②未注册的供应商需登录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在网站首页点击“登录注册”(****://******.****.***.**:****/********)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注册(注册类型:交易乙方)。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技术咨询电话:************。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前,登录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点击“登录注册”,登录系统后通过“上传响应文件”栏目上传完成。(*)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数字证书办理注意事项及相关资料下载》(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服务类)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供应商可到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办理数字证书,也可网上办理。数字证书办理电 话:①山东**:************/************(山东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②****:************(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政府采购)等相关内容,技术咨询电话:************。

五、开启

时间: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地点:请各供应商在开标前登录网上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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