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5-08-04 00:00:00
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对****年度荆州区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服务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度荆州区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三、基本情况
****年*月**日,采购人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向本机关报请在****年度荆州区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服务项目的开标评审中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于****年*月**日开标。采购人发现投标供应商上海祺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传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法人代表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评审小组在符合性审查中审查该公司不符合,导致该公司废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已审查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荆州区省外绿色电力证书采购服务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我局在检查该项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资料中发现,供应商上海祺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点**分在上传的响应文件中附有法人代表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传时间也符合要求。而在符合性审查表中,评委判定上海祺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编制中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未见法人代表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评委的审核结论为不符合,导致该公司废标。通过对该项目的三位评委进行调查核实,评委对此项做出了情况说明,是在评审过程的符合性审查中耗时时间长,因工作量大和疏忽,未能发现上海祺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失误造成该公司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评审意见无效,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