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2025-08-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雅安市区域性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四海嘉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绿地领海大厦*座****号
被投诉人: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宁雅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华标鼎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华标鼎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雅安市区域性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项目(三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标的地震救援单兵防护装备中九、呼救器:▲*.消防员呼救器技术性能符合************《消防员呼救器》要求,其中标准************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评标细则及标准里明确表明该条占比*.**分,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强制标准不可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应作实质性要求处理。此项为国家强制性要求,其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消防员呼救器》标准,该标准是最基本的强制要求。
投诉事项*:采购标的呼救器在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提出相关功能要求,通过书面方式已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在此情况下,对样品再次进行相同的功能正常性测试并评分,属于对相同评审要求的重复计算。样品设置的目的在于确保采购方获得品质满意的产品。然而,要求样品在评审因素中重复满足已在技术条款中明确且评审过的相同功能要求,这种设置已经限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进而影响采购项目的公平性。因此,该样品评分规则的设置,根本无法有效服务于项目筛选优质产品的实际需求,属于不合理的评审因素设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采购标的地震救援单兵防护装备中单兵调度一体化平台具有“▲”评分参数有**条,呼救器具有*条“▲”评分参数:占具全部“▲”**条当中的**%。整体包为救援类产品,两样配套产品评分占比如此之大,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涉嫌控标。且上述设置明显不合常理,将大量的功能打包捆绑在一个要求提供证书不然就扣分的产品上以此排除其他产品,参数设置涉嫌明显的控标行为。并经我司市场调查且多方询问,呼救器与单兵调度一体化平台市场上并没有对应的能完全技术要求的产品,参数设置涉嫌明显的排它性。形成明显技术壁垒,涉嫌通过参数捆绑排除供应商。且与雅安市区域性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项目(二次)的招标内容相差巨大,已此两样产品基本完全占据了本次技术评分内容。与上次招标内容相差巨大。与本项目区域救援目标不适应。
投诉事项*:样品设置不合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保障帐篷*(不含配套装备),该帐篷在技术要求中实质性要求投影面积**.**²,这是完全准确描述的采购需求,但根据评分细则中样品评分细则的要求,送样的帐篷样品需要在充气完毕的完全展开状态下才能验证样品的要求,加上如此大型的帐篷,招标公司或业主单位可能没有能力对样品进行验证。且加上样品费用、运输费、管理费、搬运费等,对应费用已经远远超过样品评分的实际意义。如此麻烦的评分样品要求实际意义不大,完全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来验收此项要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对潜在的中小性供应商造成了不合理的经济负担。该项整项三样样品评审只占据了*分的实际分值,对此*分的分值进行如此庞大的样品评审的实际意义存疑。该评审规模与项目的履行并非密切相关。与项目的实施并非具备必要的样品评审需求。距离*月**日开标日期相隔已如此之久,我司怀疑样品评审并未在样品评审现场进行了现场演示将其帐篷完全打开验证样品的要求。怀疑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按照样品评审要求进行了现场样品评审。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活动,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雅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