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8-0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年度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高德置地广场**幢****室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元,*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元,后当事人与采购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于*月**日发布了合同公告。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伪造的“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证明》,作为拟派项目组成员王某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当事人已与采购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解除了政府采购合同,并就实际履行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费用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元。经杭州华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当事人在本项目中所得为*****.**元。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种情形第Ⅱ档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元(大写:肆万零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元(大写:伍万玖仟肆佰伍拾柒元陆角伍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联系人:祝先生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