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8-01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新区教育局学校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市瑞雄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号****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博智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环球贸易中心*号楼****室
被投诉人*:长春新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分标准附表*详细评审表评分标准不恰当、不科学。*、货物功能、性能及技术指标不属于商务评分范畴,技术指标应当属于技术评分范畴;*、技术评分因素**分全部为主观弹性分,供货方案、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供应情况、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等*项技术因素评分均为主观评审因素,无客观评审因素,给了评委最大的自由裁量权。且评分标准计划不够,界限不清,评审标准说明定义模糊,评审多采用“内容完整、详细可行、完善、全面、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概念含糊字眼,容易引起评审争议。
投诉请求:修改评分标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货物功能、性能及技术指标属于技术评分范畴,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结合采购人投诉回复,投诉事项中的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采购需要及合同履约有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能够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该部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货物功能、性能及技术指标属于技术评分范畴,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评分标准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新区财政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