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国润)
2025-08-01
浙江/温州 中标结果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国润)
浙江/温州-2025-08-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丰城 ** 幢 **** 室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海大道 **** 号

被投诉人*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 * 楼 *** 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 号园区二楼车间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对 **** 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综合投诉与质疑内容,投诉人实际投诉称投标供应商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项目中的报价为异常低价,可能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以及串标的可能,应当依法作为无效标予以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额为 ******* 元,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 ****** 元,报价得分 ** 分,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 ****** 元,报价得分 **.** 分,投诉人投标报价为 ******* 元,报价得分 *.** 分,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 ******* 元,报价得分 *.* 分。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于评标过程中已及时通知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提交澄清回复函,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在收到澄清回复函后,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供应商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其报价正常履约。本案调查期间,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报价异常问题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在履约过程中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装供货,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投诉人不能仅凭借自身推测的项目成本情况证明其他供应商无法依其报价诚信履约。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综合前述评审条款、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符合性审查汇总表、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年 瓯 海 区 公 安 分 局 警 务 辅 助 人 员 服 装 采 购 ( 编 号 :************)政府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答复意见,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 * 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不实,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虚假公司,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本案调查期间,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澄清回复函》、《制造商证明函》、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载“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内容为笔误,实际应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机关组织中标供应商进行谈话,并就“服帽与服饰是否为笔误”问题要求中标供应商补充了其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买卖框架合同、物流记录等证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确有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结合中标供应商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参与投标前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交易往来,本机关对中标供应商“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笔误的解释予以采纳。并且,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具备服饰生产的资质,并承诺能完成本项目所采购警帽的供货,不会影响本项目的实际履行。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 * 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 **** 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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