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8-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如意路 *** 号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海大道 **** 号
被投诉人*: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 * 楼 *** 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对 **** 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不实,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虚假公司,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本案调查期间,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澄清回复函》《制造商证明函》、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载“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内容为笔误,实际应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机关组织中标供应商进行谈话,并就“服帽与服饰是否为笔误”问题要求中标供应商补充了其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买卖框架合同、物流记录等证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确有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结合中标供应商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参与投标前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交易往来,本机关对中标供应商“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笔误的解释予以采纳。并且,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具备服饰生产的资质,并承诺能完成本项目所采购警帽的供货,不会影响本项目的实际履行。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 * 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样品进行独立评审,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评审纪律的事实。
投诉人主张,“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的现场样品分数全部满分,异常一致,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可能与专家存在串通行为”,但串通行为查无实据。故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 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 **** 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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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