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城镇停车场(泊位)有偿使用权公开竞价转让 长国资交易〔****〕*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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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 | **个工作日(****年*月**日-****年*月**日) |
报名时间 | ****年*月**日**:** -****年*月**日**:** |
竞价时间 | ****年*月**日*:**-****年*月**日**:** (自由竞价时间*:*****:**限时竞价时间**:*****:** ) |
资格审查时间 | ****年*月**日**:** -****年*月**日**:**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起始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增价幅度(万元) |
* | 长宁县城镇停车场(泊位)有偿使用权 | ***** | *** | ***万元或***万元的整倍数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一)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二)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三)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交易须知 (一)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本中心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中心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受让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转让项目的《转让公告》及交易须知。 (三)“宜宾市国有资产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为本中心指定的国有资产交易平台,意向受让方应通过该平台参与项目交易。 (四)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五)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地(住所) | 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增洪 |
注册资本(万元) | / |
经济类型 | / |
企业类型 | /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经营规模 | / |
四、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长宁县城镇停车场(泊位)有偿使用权 |
简介 | (一)出让内容为长宁县城镇停车场(泊位)有偿使用权,主要包括瑞鑫世纪城停车场、老县政府停车场等*处停车场,**条公共路段、长宁中学、县中医医院、县政府第二办公区、高铁新区等公共路段停车位以及**个镇的路内停车泊位,总计*****个车位。 (二)本项目出让有偿使用期限为**年,自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签订《有偿使用经营协议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收费标准按照《长宁县城区公共车位临时停车收费暂行办法》(长城建管发〔****〕**号)执行,因无明确文件予以支撑,故城区与乡镇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四)本项目有偿使用授权范围及内容: 县综合执法局授予有偿使用经营者在有偿使用经营区域和有偿使用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 *.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城镇*****个停车位的停车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为满足广大车主的需求,进行必要的设备加装建设,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相关建设费用由有偿使用经营者自行承担; *.有偿使用经营期届满,有偿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继续合作除外),有偿使用经营者自建设备设施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 (五)有偿使用经营期间管理 县政府授权县综合执法局作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拥有对出让对象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和调控权。 (六)具体车位详细信息请见附件*。 |
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租赁 | 否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 |
是否存在优先 购买权 | 否 |
资产评估核准 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估价报告 编号 | 沪众评报字〔****〕第****号 |
评估基准日 | ****年*月**日 |
转让行为 内部决议 | 决议机构 | 长宁县人民政府 |
决议文号 | / |
决议内容 | 原则同意县综合执法局报送的关于出让长宁县城镇停车场(泊位)有偿使用权 |
资产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长宁县财政局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 |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宁县人民政府 |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意向受让 资格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数字证书办理、网上注册、提交报名申请与缴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并在指定时间内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宜宾市国有资产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相关办理与项目绑定等工作。交易保证金缴纳时间为****年*月**日**:**前,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交易保证金缴纳回执》中截明的时间为准。 (四)递交资格审查资料截止时间前,所有意向受让方须按本项目《转让公告》要求备齐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相关资料到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线上资格审查。同时,所有意向受让方须按本项目《转让公告》要求的资格审查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现场资格审查,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参与竞价。 (五)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特别提醒: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按照上述规定参加资格审查(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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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 二、意向受让方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宜宾市国有资产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四、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有关约定办理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五、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 六、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七、价款支付期限: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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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名 |
报名事项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先办理数字证书方可注册登录交易平台,操作流程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相关事宜”。 二、本次竞价平台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竞买人需在报名截止前完成如下流程,操作步骤可见附件: (一)注册登录; (二)意向登记及缴纳保证金; (三)提交资格申请文件。 (提交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申请文件纸质原件需于****年*月**日** :**递交至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交易评审股进行资格审查。)
一、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现场查勘确认书(见附件); (*)交易保证金缴纳回执。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书(见附件);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捺印);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捺印); (*)现场查勘确认书(见附件); (*)交易保证金缴纳回执。 |
七、竞买方式 □公开竞价 □其他( ) |
公开竞价有关事项
| ?如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起始价进行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
无合格 意向受让方 | ?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发布终止。 |
地点 | 宜宾市国有资产电子竞价交易系统 |
加价幅度 | ***万元或***万元的整倍数 |
相关说明 | 网上竞价分为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自由竞价时间截止时,如有两个或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按照公告规定的限时竞价开始时间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通过限时竞价确定最高报价。 自由竞价:取得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人在公告规定的自由竞价时限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初次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为竞价阶梯规定数额或其整数倍。在自由竞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期可由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若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分钟。限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竞价周期;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竞价结束,当前价格即为最高报价。(例:某项目在进入限时竞价期〈时间为**分钟,当前最高报价为***万元人民币〉后,在**分钟限时竞价时间内若有新的有效报价,则**分钟重新计时。若**分钟内无新的有效报价,则竞价结束,***万元人民币报价即为最高报价。) 特别提示: (*)如意向受让方在自由竞价期内未进行报价,则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意向受让方请注意起始价、加价幅度及货币单位(因网络竞价系统设置的最低报价为起始价,故第一位报价的必须等于或高于起始价)。 (*)在当前最高报价为意向受让方所有时,也可选择是否再次报价。 (*)自由竞价或限时竞价时间段内,请实时关注最高报价。 (*)如限时竞价期无意向受让方报价,则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确定自由竞价期的最高报价方为受让方。 (*)报价期结束,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则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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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格审查 |
审查方式 (勾选) | □前审 | 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资格审查时,若资格审查资料未按本文件要求提供或未提交齐全的,可在系统规定截止时间前补充材料,线下提交材料的需在资格审查小组规定时间补充相关材料,但只能补充*次。 *.若资格审查方式为前审的,未参加资格前审或参加但审查不合格的,无法参与公开竞价。 |
□后审 | 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资格审查时,若资格审查资料未按本文件要求提供或未提交齐全的,可在系统规定截止时间前补充材料,线下提交材料的需在资格审查小组规定时间补充相关材料,但只能补充*次。 *.若资格审查方式为后审的,未参加资格后审或参加但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受让资格且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九、受让程序 |
第一步:确定受让方。一是有效最高价成交;二是有效最高价必须高于或等于保留价(若有);三是资格审查合格。上述三条同时满足且经转让方确认后,方可成交。 第二步: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价结束后受让方在竞价结束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双方公章(自然人捺印),交易中心、受让方、转让方各执一份。 第三步:签订相关交易合同。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四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合同生效后,交易中心将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五步:交纳转让价款。根据《交易合同》要求缴纳价款。 第六步:转让方、受让方按照约定移交标的。 |
十、保证金处置 |
(一)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相关交易合同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勾选),并由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划转到转让方指定帐户;其余未竞得人保证金将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二)当出现下列情形时,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让方可以以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以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且过错方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或进行虚假竞价响应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意向受让方未参加资格后审或参加但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成功参与竞价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放弃受让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转让公告》及附件相关规定,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相关交易合同的;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十一、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本转让公告相关附件披露资料
资产评估报告 |
十二、联系信息 |
(一)转让方: 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 地 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号长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室 现场查勘:公告截止日前每个工作日*:**—**:**,**:**—**:**,请持单位介绍信。 (二)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闵女士联系电话:************ 地 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二段***号长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三)网络竞价系统技术服务公司(北京筑龙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 |
十三、免责申明 |
一、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委托人提供的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不能视为对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我中心提请意向受让方认真查验标的和阅读涉及本项目转让的相关资料(如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等),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地查勘、咨询相关部门等方式多方了解标的的所有情况,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结构、价值、质量、权证办理及过户、转让标的接收、拆除、清运、搬离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做出自己的判断。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竞价结果由意向受让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此郑重声明:不对标的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不对标的的品质承担担保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及时关注项目动态和本中心信息通知,并对参与网络竞价的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出现以下情况,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竞价活动的时间以报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由于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报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等原因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二)意向受让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因下列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导致系统故障无法继续报价的,或者转让方、市场监管、司法等监管部门紧急要求网络报价中止或终止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 (*)交易系统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中心网络出现故障的; (*)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通过本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接到转让申请人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四、当上述第三条第(三)款问题解决后,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情况终止报价或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意向受让方。 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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