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5-07-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四川省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宝宝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乐善路**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德昌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凉山州德昌县德州街道交通路南段***号
被投诉人:凉山共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路***号一楼
四、基本情况
凉山共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德昌县农业农村局****年四川省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失职,未履行核实义务,未要求中标候选人质证,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需提供明确请求及必要证明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核实
投诉事项*:采购人监管缺位,未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纵容违法行为,导致违法供应商未被列入不良记录。
投诉事项*:程序违法:质疑答复未解决实质问题,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通知第一中标候选人但第一中标候选人未进行质证,而直接自愿放弃中标,代理机构和业主未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而是直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纵容违法行为,导致违法供应商未被列入不良记录。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德昌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