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设计“评定分离”)质疑结果公告
2025-07-31
福建/厦门
中标结果
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设计“评定分离”)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厦门-2025-07-31 00:00:00

*************** ****/*/** **:**:** ********************** 厦门大学
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异议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大学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异议函(二) 致:厦门大学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招标人)

抄送: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项目监管部门)

我方: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 * 号

联系人:朱春梅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 月 ** 日

事由: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设 计“评定分离”) 设计招标项目的异议 收到贵单位于 **** 年 ** 月 ** 日公示的《关于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异议函”的回复》,我方经认真核查后认为,该结果存在 以下问题,现依法再次提出异议:

一、异议内容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存在投标资格不满足的问题,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即:存在利害关系便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根据招标文件第 ** 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 投 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与本招标项 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经核实,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厦门大学与推荐中标人 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两者是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两者存在利害关系,如下图所示。 综上所述,本项目推荐中标人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招标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厦门大学是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且两者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严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 须知”正文“*.*.* (*)的要求,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法律依据及相关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我方恳请贵单位: *. 重新核查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 如确认存在资格问题,建议重新组织定标。

三、请求事项 *. 请于***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处理结果; *. 如需补充材料,我方将全力配合。

此致 敬礼!

申诉单位(盖章):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 月 ** 日

附件: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我方恳请贵单位: *. 重新核查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 如确认存在资格问题,建议重新组织定标。
异议处理 ********** **:**:** ********** **:**:**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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