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07-31 00:00:00
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异议函(二) 致:厦门大学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招标人)
抄送: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项目监管部门)
我方: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 * 号
联系人:朱春梅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 月 ** 日
事由: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设 计“评定分离”) 设计招标项目的异议 收到贵单位于 **** 年 ** 月 ** 日公示的《关于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异议函”的回复》,我方经认真核查后认为,该结果存在 以下问题,现依法再次提出异议:
一、异议内容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存在投标资格不满足的问题,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即:存在利害关系便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根据招标文件第 ** 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 投 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与本招标项 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经核实,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厦门大学与推荐中标人 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两者是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且 两者存在利害关系,如下图所示。 综上所述,本项目推荐中标人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招标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厦门大学是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且两者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严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 须知”正文“*.*.* (*)的要求,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法律依据及相关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我方恳请贵单位: *. 重新核查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 如确认存在资格问题,建议重新组织定标。
三、请求事项 *. 请于***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处理结果; *. 如需补充材料,我方将全力配合。
此致 敬礼!
申诉单位(盖章):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 月 ** 日
附件: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我方恳请贵单位: *. 重新核查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 如确认存在资格问题,建议重新组织定标。